道歉,赔偿!杭州检方提起的“开国少将被造谣成革命叛徒”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12月21日上午,由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和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光等出庭履行职务,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同志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今年8月,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同志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的视频被大量传播,引起了何克希同志家属的关注,何克希同志家属向西湖区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西湖区检察院高度重视,鉴于何克希同志军人出身,遂将线索通报杭州军事检察院,联合军检共同开展工作。在西湖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走访何克希同志近亲属,赴侵权人所在地等开展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视频时,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视频发布以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西湖区检察院在依法取得何克希同志近亲属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声明后,于11月30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各自分别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侵害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革命英雄近亲属的情感,破坏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赓续传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三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西湖区检察院出示了何克希同志1955年授衔证书和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在自媒体平台制作、发布的视频中将何克希同志照片用于指代负面历史人物等证据。
经合议庭评议,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王晓光检察长在最后陈述时再次强调:“英雄者,国之干,族之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得侵犯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等权益。自媒体作品应积极健康、向上向善,弘扬时代主旋律,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也应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对通过平台发布的涉英烈的文学、影视作品严格查控审核,避免网络造谣等虚假信息,为广大网民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希望三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始终保持对英雄烈士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坚决维护英烈权益、捍卫英烈荣光,共同守护中华民族‘崇尚英雄、英雄辈出’的精神沃土。”
何克希同志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区代表及省市政协、政法系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